AI聊商店2028.8.15---電商業者事先告知消費者可排除七日退貨
Q:電商業者事先告知消費者可排除七日退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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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商業者在符合特定條件下,可以「事先告知消費者」該商品或服務將排除適用七日猶豫期(七天鑑賞期)。
這項規定主要依據《消費者保護法》第19條第1項但書以及**《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》**。
關鍵點如下:
必須屬於合理例外情事: 只有符合《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》第2條所列舉的7種情形之一,才能排除七日猶豫期。這些情形包括:
易於腐敗、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。
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。
報紙、期刊或雜誌。
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。
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,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。
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。
國際航空客運服務。
必須「事先告知」: 這是最重要的條件之一。如果商品或服務符合上述例外情形,但業者沒有在交易前以「清楚易懂」的方式告知消費者將排除七日猶豫期,那麼消費者仍然可以主張七日猶豫期。
如何告知才算「事先告知」且「清楚易懂」?
明確標示: 應在「個別商品旁之簡介頁面」或商品說明中明確標示。
明顯處: 資訊應放在消費者最容易獲取資訊的「明顯處」。
建議方式: 建議輔以「個別視窗告知並讓消費者勾選已讀取」的方式,更能確保消費者確實看到並理解,且更具醒目效果。單純在官網條款中不明顯處記載,可能會被認定為告知不足。
如果沒有事先告知,即使是例外商品,消費者仍可主張七日猶豫期。 這是因為法律旨在保護消費者在資訊不對等的情況下,享有充分的知情權和選擇權。
因此,如果你在網路上購買了上述七種商品或服務之一,並且電商業者在商品頁面、購物車結帳頁面或訂購確認頁面等處,以明顯且清楚的方式載明該商品不適用七日鑑賞期,那麼你就不能主張七日猶豫期退貨。反之,如果業者沒有這樣告知,你仍然可以依法主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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